落实农村师资政策须加强监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3-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甘肃省景泰县中泉学区教研员

  魏烈天

  为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但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有些政策在执行中把握不准,执行走样。

  近两年,中西部地区在抓好国家“特岗计划”的同时,还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但在个别地区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走样现象。个别特岗教师凭借关系或者不正当途径,在农村学校一天未呆,直接进了城区学校;一些具有较高学历的特岗教师,直接被城区学校截留。他们的编制在农村学校,考核在农村学校,工资关系在农村教育单位,可农村学校却没有见过特岗教师。这样的政策走样,不只是农村学校少了几名教师,而是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质量的提高,伤害了农村教师的工作热情。

  笔者建议,实施这样的政策,应当有相应的刚性的监督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措施跟进,一旦发现政策执行走样,就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取消特岗教师资格,给予变通政策者政纪处分等。如此,才能取信于农村教师,才能取信于社会与群众,才能有益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才能有益于农村教育发展。

  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农村教师到城区学校学习交流制度,近几年也被广泛推行。但是,一些城区学校不愿把骨干教师派到农村,派出的常常是“边缘”教师或“问题”教师。这样的教师,农村学校大都不敢用,因为他们或缺乏教学经验,或欠缺责任心。更有部分支教教师,名字列在支教教师名单中,但人却不到校,只是在上级检查时到校充数,可是期满考核时却又过了关。另一方面,农村学校教师常常是走后门、托关系,争着去城区学校学习,但学完一年后,不少人却通过借调和疏通关系留在了城里,没有回到原农村学校。

  显然,这样的制度还不完善,应当把支教、交流的各个环节管理更具体、更严格一些,如派往农村学校的支教教师资质要严格审查,支教时限内管理部门应随机查岗,加强管理。

  如有可能,时限可延长至2年;对进城学习交流的农村教师,应硬性规定必须回原学校,至少要服务3年才可以申请调动。

  农村教师尤其是边远农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困难。2003年,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规定: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到基层执行这一政策时,农村教师长期被忽略。农村教师尤其是边远农村教师就是具备了评聘条件,评聘高级职称也只是一种向往。在评聘高级职称方面,还有一相应的规定: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农村教师优先。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强调了工作条件同等下的优先,而忽略了不同等的工作条件。城里教师不仅生源条件优越,教学条件、教研条件、学习培训条件也良好,创造晋职条件的机会自然多。而农村教师特别是边远农村教师,不仅生活条件艰苦,生源、教学、教研、学习、培训条件更差,要创造同城里教师同等的业绩常常是可望而不可及。“同等条件”犹如挂得过高的苹果,农村教师跳得再高,也摘不着!

  由此说,这样的政策弹性太大,又显得更“硬”,强调“原则”,可恰恰违背了原则,在农村教师面前立起了更高的门槛。笔者建议,对于农村教师评高级职称的规定应当考虑农村教师的工作条件,才能使农村教师受益。如可以这样规定:高级职称指标每年都要有适当比例直接下达给农村尤其是边远农村学校;在边远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在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如具备了评聘晋升高级职务基本的业绩条件,成熟一个评聘一个;任中级职务10年、15年以及更长时间的边远农村教师,只要具备了评聘高级职务基本的业绩条件,相关部门必须下达专项指标予以解决等。